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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单选题】

李某死亡,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。李某有二子一女,长子生有一儿子甲,甲生一女儿乙,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;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。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。现乙、丙、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。丙认为乙是曾孙女,乙无继承权;乙、丙认为丁是收养的,无权代位继承。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?(  )
A.乙、丙、丁均有继承权
B.乙、丙可以继承,丁不可以
C.丙可以继承。乙、丁均不可以
D.乙、丙、丁均无继承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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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,该试题:

62%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

19%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

11%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

8%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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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某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,法定继承人为其子秦小。秦某生前立有遗嘱,将其存款腾龙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。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,共60万吨。履甲、乙按20%和80%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。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,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,乙当场付款,约定5天后取画。丙听说后,表示愿出比乙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,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,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。其后甲向乙2009年1月,甲(1993年4月出生)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2011年3